1.事故经过

1962年4月22日,送电工区进行66kⅤ长吉线路停电检修。全线共分5个作业小组,设一名总联络负责人(李××)。在工作开始前两天,由工区专责技术员编制了一份“施工措施计划”,并以此代替工作票。其中规定:8时30分~16:30分为工作时间。并规定:各作业组工作负责人,开始和结束工作均用电话与总联络负责人联系。22日晨,总联络负责人李××和第一组工作负责人李×同车前往现场。在车上李××了解到该组地段分散、工作任务重。李××与李×约定:16时25分前,如果李×不来电话联系,李××就认为李×作业组工作全部结束,可以向调度汇报联系送电。李×没有将此约定告诉作业组员,作业组成员还认为是联系送电。16时32分,工作人员向工作负责人李×提示:已到联系电话时间了。这时李×慌忙跑到数180m外的专用电话线路与李××联系。但约定联系时间已过,其他四个作业组均已汇报工作结束,16时30分,李××向调度汇报工作全部结束可以送电,并将电话线拆除。致使李×与其联系不上,也没有命令杆上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下杆,而是继续联系。16时49分,线路送电,造成在线路上作业的许××、蒲××触电。变电所运行人员发现送电后的检修线有接地,立即切开线路,使许××、蒲××脱离电源。经抢救后,许××截去双手和右小腿,蒲××截去双脚和右臂。
2.事故原因及教训
(1)没有认真执行联系送电的规定而约时送电。违反了原燃料工业部1684号命令中的“严禁约时停、送电”的规定和工作许可制中“严禁约时停、送电”的规定。
(2)用施工组织措施计划代替工作票,违反了“工作票制度”。
(3)无接地线作业,使作业人员失去地线保护。违反了“各工作班工作地段两端装设接地线”的规定。
(4)在超过约定时间且电话联系不上时,工作负责人没有立即命令线路作业人员撤离现场。